1. 中国轮船被扣
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正准备于次日在长江镇江段发起渡江作战。英国海军远东舰队“紫石英”号护卫舰(HMSAmethyst, 又译“紫水晶”号)无视人民解放军公告4月20日外国舰船撤离长江的期限,闯入人民解放军前线预定渡江江段,不听从警告,遭人民解放军炮击,“紫石英”号随即开炮还击。在炮战中,“紫石英”号重伤搁浅。
20日下午至21日,人民解放军炮兵又将先后赶来增援的英国海军远东舰队“伴侣”号驱逐舰(HMSConsort)、“伦敦”号重巡洋舰(HMSLondon)、“黑天鹅”号护卫舰(HMSBlack Swan)击退。[11]此后,双方就事件责任及“紫石英”号被扣的问题展开接触和谈判,但一直未有结果。7月30日,“紫石英”号趁夜逃走,途中与人民解放军炮兵再度交火。31日,“紫石英”号逃出长江口,有关谈判随之终止。
在“紫石英”号事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伤亡252人,英国海军死45人、失踪1人、伤93人,“紫石英”号在出逃途中还造成平民的重大伤亡。这一事件表明了即将建立新中国的中国共产党捍卫国家主权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勇气。这次事件也标志着英国等列强在中国“炮舰外交”的最后终结。
2. 中国轮船被劫持
2009年4月1日马士基·阿拉巴马号当时运送生物的是国际援助粮食及物资,要从阿曼塞拉莱港送往肯尼亚港口蒙巴萨。在离索马里海岸约450公里处,被四名索马里海盗劫持。在菲利普船长的指挥下,船员将自己反锁在船舱的轮机舱中,而菲利普船长则自告奋勇成为海盗人质。他被海盗带离阿拉巴马号,并挟持到一艘救生船上。
马士基·阿拉巴马号在船员们重新夺回轮船控制权后,海盗将菲利普船长劫持到了一艘救生艇上,并随即与赶来援救的美国海军舰只对峙。被劫持船长菲利普船长在对峙过程中曾一度跳水逃脱,但是在泅水奔往美国驱逐舰途中再次被海盗抓获。美国军舰及海盗对峙五天后,美军终于发动攻击,救回了船长,也击毙了海盗三人,抓获一人。
3. 中国轮船为什么赔了本
1、金融危机的冲击。
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贸易迅速萎缩,在2009年降到了低谷,时至今日仍不见好转。贸易下行对轮船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可以说,金融危机是轮船公司由盛而衰的转折点。
2、运费下降是轮船公司亏损的直接原因。
3、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轮船公司长期借款金额急速增加,巨额的外部借款债务导致了其偿还借款后的货币资金余额持续下降。然而,管理层养成了依赖银行借款的习惯,始终没有做出改变。由于管理层错误的筹资决策,轮船公司的资本结构严重畸形。
4. 中国轮船被扣了多少钱
目前在我国国内坐轮船时 过安检对现金持有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国内居民在国内去任何地方 对持有现金的多少是没有限制的 ,包括做火车 飞机 轮船只要是在境内都没有限制 ,如果跨境出游那么对现金的携带是有数量管制的 ,超出部分如果没有申报会被海关没收 。
5. 中国被扣押的轮船叫啥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