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旅游团建
一、性质:
团建(团队建设):团队建设是指为了实现团队绩效及产出最大化而进行的一系列结构设计及人员激励等团队优化行为。
旅游:即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在空间上从甲地到乙地的行进过程。
二、目的:
团建:增进信任、坦诚相对,愿意探索影响工作小组发挥出色作用的核心问题。
旅游:外出游览、观光、娱乐。
三、自由度:
团建:需配合公司或集体要求进行。
旅游:按自己意愿或旅游团指定地点进行。
团队建设的好坏,象征着一个企业后继发展是否有实力,也是这个企业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充分体现。团队建设首先应该从班子做起,班子之间亲密团结,协作到位,管理者心里始终要装着员工,支持员工的工作 ,关心员工的生活 ,用管理者的行动和真情去感染身边的每位员工。
团队建设主要是通过自我管理的小组形式进行,每个小组由一组员工组成,负责一个完整工作过程或其中一部分工作。
旅行时团队建设是体验式旅行团队建设的一种形式,旨在旅行的过程中提高团队成员自身素质与团队协作能力。
2. 公司旅游团建目的
团建拓展目的分为以下3种:
1、提升员工合作性
大部分人对团建活动的进行都不是非常的了解,其实团建就是一种需要团队一起完成的活动,也就是说在活动的过程中,会有很多需要团队合作完成的事情,只有一起合作才可以将活动的目的达到。其实进行团建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员工的合作性,而且也是为了提升员工之间的交流和理解,这么一来以后工作的时候,就会有更加不错的效率了。
2、提升员工默契度
想要保持优秀的合作性能和效果并不是简单的事情,想要完美的做到分工合作和效率的话,那么在人与人之前的默契程度上要重视,这也是进行团建活动后,可以带来的作用,也是团建的目的,就是将员工之间的默契度进行提升,在团建的项目中,团队合作完成各种合作是很必要的事情,也是提升默契度的一个表现,十分重要。
3、提升员工的团队精神
其实进行团建活动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将员工的团队精神激发出来,这种团队精神对工作方面有着很大的帮助,也可以为提升员工之间的信任感和积极性,这么一来自然就会在工作中体现出更大的变化和帮助了,所以说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公司,都会组织员工进行团建的原因了,可以带来的好处非常多。
现在进行团建活动的公司非常多,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员工带来提高合作性、积极性。团队合作能力,而且也可以为员工带来提升团队合作精神的效果,是一件很有益处的事情,对公司来说好处也有不少。
3. 公司旅游团建新闻稿
智慧团建报到的时间是团员青年登陆上网的时间,而不是入团的时间。入团申请人志愿申请加入共青团组织,要向团组织提交入团申请书。入团申请人的入团申请被所在单位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批准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时间就是入团时间。
4. 公司旅游团建活动方案
12月的团建活动,我们打算去轰趴,因为我觉得轰趴可以增进同学们之间的感情,还可以一起坐着聊聊天,如果不喜欢娱乐的,也可以做在旁边,然后看同学们娱乐,还有就是可以喝一点小酒,然后看着同学们一起玩,然后就觉得特别的开心,还可以,有很多活跃气氛的地方哦
5. 旅游团建活动
一、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
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在未告知真实信息的情形下参加了旅行社者组织的不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致使游客出现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劝阻游客参加不适合其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下,游客仍强行参加,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损害的免责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丙报名参加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后,未经丙同意,丁旅行社将丙转团至甲旅行社。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过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组团的游客丙受伤。乙自应对丙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甲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能证明甲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丙可请求丁、甲两旅行社对乙不能赔偿部分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
三、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遭受损失的免责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游客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在上述期间内,游客一般已离队单独行动,旅行社对游客的活动情况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风险。进而,旅行社也无法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及告知义务等。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例如,当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金钱丢失、生病受伤或被抢劫等人身或财产损害,旅行社应附有协助游客报警、送医就诊等救助义务。也即只有在旅行社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的情形下,游客才可能援引本条追究旅行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责任。
四、旅游辅助服务者侵害游客权益的免责
一般认为,实际上接待旅客之导游(或称之为领队)、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其通常与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此时,接待旅客之导游、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处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地位,履行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之义务。因此,他们与旅客间尚无旅游合同关系存在。例如,甲旅客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乙旅行社所组旅游团华东地区十日游。乙旅行社与丙宾馆达成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旅客为该受益第三人而居住于丙宾馆但与丙宾馆之间并无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游客可直接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在尽到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任义务后,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游客脱团后遭受损失的免责
所谓脱团,一般指团队游客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同意离开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游客应尽的协力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游客脱团期间的去向,旅行社一般并不知晓。这事实上导致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旅游服务和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游客在脱团后遭受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均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旅行社在游客脱团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六、游客随身物品灭失的免责
在审判实践中,因游客行李物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般可分为行李物品和随身物品。对于不方便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旅行社自应尽到保管义务。但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交由游客保管,则游客有无保管义务则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旅游关系中,游客是消费者,旅行社则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如果在旅游行程过程中,发生游客随身物品的丢失,则从周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出发,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其理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游客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旅行社违反该条之规定,则游客可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