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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游轮安全管理(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www.eyoulun.com   时间:2023-03-10 03:20   点击:25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河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河道保护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整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河道相关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包括岸线管理与利用、水域保护、河道整治、清淤疏浚等规划。

经批准的河道相关专业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湿地等规划相衔接,应当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应当符合河道相关专业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整治疏浚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治疏浚计划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修建桥梁、码头、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应当按照河道相关专业规划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的梁底应当高于防洪规划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安全高度。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界限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从事经批准的涉河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安全,禁止擅自修筑临时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

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对河道工程及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十六条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在界河及跨行政区域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河道保护与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河道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的干流,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蒙江、都柳江的干流;

(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跨县、市、区、特区河道的干流,贵安新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河道。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监督管理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保洁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道的确权划界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划定管理范围,根据需要划定护堤地范围和护岸地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

(二)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

(三)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1万亩以上农田的新建堤防,应当划定1至5米的护堤地;

(二)1万亩以下农田的新建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二十四条重要工矿企业及城镇的护岸,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延伸不超过10米。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

第二十六条河道堤防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按照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

(六)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者灾害隐患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占用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九)向岩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倾倒垃圾、渣土、矿渣、固体废物和排放污水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禁止损毁防汛设施、水文和气象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因降雨雪等造成河道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其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标志。

禁止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

第三十二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护堤地和护岸地内,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水域、水利设施的,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无法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的,应当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码头、栈桥、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房屋;

(三)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四)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及设置的拦河渔具;

(五)行洪通道内的高秆植物;

(六)其他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的障碍物。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属于航道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砂。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采砂河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第三十六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三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开发、利用和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进行,禁止侵占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或者影响河道安全。保障河岸湿地不被破坏。

第四章河(湖)长制

第三十八条河道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机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省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河(湖)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发布管理保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州、县级河(湖)长制工作部门按照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情况调查工作,报送管理数据信息,开展监督考核等工作,做好大数据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河(湖)长制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对个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泊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珠江夜游属于什么公司

广州塔是珠江南岸的一座建筑,广州塔对岸就是珠江新城,珠江夜游是坐船在广州市区的珠江主航道上观赏两岸的建筑灯饰和城市风貌。

3. 珠江夜游游船公司

广州夜游珠江大沙头码头好停车。

大沙头码头,这个曾起飞过革命的飞机、担当广州水运枢纽角色的地方,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广州滨水风情特色的旅游休闲胜地。

大沙头游船码头是广州最大的珠江游码头。地处广州 市最大的滨水休闲广场――港湾广场,岸线长450米,拥有12个泊位,能同时停泊12艘珠江游游船, 2011年游客接待量超过100万人次,占广州市珠江游游客接待量的一半以上。

4. 珠江游多少钱一个票

广州珠江夜游门票58元-2380元不等,按照各个码头和游船号定价,网上可预订以下携程网票价。

大沙码头(蓝海豚游船)通票,成人露天座88元。

大沙头码头(中恒集团号)游船票,一楼普座55元,一楼VIP68元,二楼78元,三楼露天普座88元,三楼露天VIP座128元。

大沙头码头(工银牡丹号)游船票,一楼普座55元,一楼VIP68元,二楼58元,三楼露天座88元。

大沙头码头(光大银行号)游船票,二楼普座58元,二楼VIP78元,三楼普座露天88元,三楼露天VIP座128元。

大沙头码头(华夏保险号)游船票,一楼58元,二楼普座78元,三楼露天做128元。

大沙头码头(交通银行号(珠江水晶))游船票,一楼110元,二/三楼露天座128元,团队票(船头元首包间)2016元,团队票(VIP室品茶)和团队票(VIP室卡拉OK)均1200元。

5. 珠江游时间表和站点

  一.珠江夜游路线简略介绍:  珠江夜游大沙头码头沿途景观有珠海丹心、东湖春晓、黄埔云樯、鹅潭夜月等"羊城八景",还有南方大厦、爱群大厦、广州宾馆、华厦大酒店、江湾大酒店、二沙海珠广场花园、白天鹅宾馆,沙面洋房建筑等。全程两个小时左右。  二.珠江夜游路线的详细介绍:  珠江长2124公里,自西向东而来,是中国第三大河流。当她流经广州城下之时,遇上江中一大石岛,其形如珠而光滑圆润,于是“珠江”之名由此而来。  珠江广州河段风光旖旎,两岸的名胜古迹和特色建筑物数不胜数;曾经主宰中国对外贸易的“十三行”,汇集世界各国古建筑风格的“沙面建筑群”,历经世纪风雨的“粤海关大楼”、“赤岗路”、“琶洲塔”依然伫立于珠江两岸。  珠江日夜游是广州市客轮公司首创的水上游览业务,具有浓郁的南国特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拥有天字、西堤、芳村、中大等多座旅游专用码头,并拥有信息时报号、“明珠”系列豪华游轮以及“白鸥”欧式豪华游艇等十几艘游船。其中,信息时报号是目前我国内河最豪华的观光游轮之一,“水晶宫”式的透明设计更具有观光性,而且游船还提供特色风味自助餐、异域风情歌舞表演和现场导游员讲解服务,让您在欣赏美景的同时增长见识。  江涛翻滚,游船从天字码头出发依次穿过海印桥、广州大桥、猎德大桥那七彩的霓虹灯闪烁,让它们变成了一条条跨江的彩虹,虹上车来车往,不禁让人疑惑:那,是否就是天上的街市?与珠江相拥而行的滨江大道和沿江大道上,如盖的绿荫丛被灯光折射,氤氲成一片幽幽的绿光,仿佛在细语母亲河的温柔与恩赐。江风飒飒,长堤上当然少不了相恋的伴侣,漫步的人们,在这样静谧的夜色中沉醉。他们,是珠江畔另一道美丽的风景。  船在江上行,十里花街十里灯,一幅幅动感灯画,或山水、或人物、或花鸟走兽,镶嵌在爱群大厦、海关钟楼、沙面的万国建筑等楼面上。光华流转间,时光仿佛也在倒流,远走的岁月和今天的摩登就这样完美地合二为一。南岸,半岛花园屋顶的绿色之冠在静静的夜空中闪烁,不远处中山大学北门的牌楼气势恢宏,“国立中山大学”的牌额,让人情不自禁地缅怀起一代伟人的风采。船依旧在游走。转过了白鹅潭,折向二沙岛,落入眼的是另一番美景:“羊城八景”之鹅潭夜月、白天鹅展翅、星海音乐厅……船快到终点了,一个半小时的游程似乎只是瞬间,时光被我们遗忘了。  三.沿江景观  倘若不游珠江沿岸的文化史迹,可以说,就未曾真正游览过广州。珠江沿岸的文化史迹既可日游,又可夜 游,由西向东,沿着“珠江走廊”可观赏到丽日蓝天下的秀丽景色和夜晚两岸灯光璀璨的动人美景。如果你有足够的体力和兴致,不妨沿着珠江两岸一路寻去,去追寻广州悠久的历史以及新潮的文化,去阅尽广州说不尽的文化风情。  1.白鹅潭  羊城八景之一,白鹅潭又名“鹅潭夜月”,是羊城八景之一,是广州市荔湾、海珠、芳村三区的交会处。入夜,清风送爽、月色朗朗,环顾四周,白天鹅宾馆似少女沐浴江风楚楚动人;“芳村花地”鸟语花香阵阵,由远而近向东望去,数座跨江大桥灯饰分明,音韵悠扬的美景一直为人们所传颂。  沙面建筑群  广州第九景之称,沙面可能是中国最富于欧陆风情的地方,一座0.3平方公里的小岛上坐落着上百座集新古典、新巴洛克、券廊和仿哥特式风格的近代建筑群,从这里眺望珠江白鹅潭更有江阔天高、心旷神怡之感,有“广州第九景”之称。  2.爱群大厦  典型的西方骑楼建筑,爱群大厦又名爱群大酒店,是早年同盟会陈卓平先生集华侨资本创办的,大厦建于1934年初,64米高共15层,是当时中国最高的建筑物,又是一座典型的西方骑楼建筑。每当夜幕降临,登上大厦俯瞰美丽珠江两岸的万家灯火,对比今昔,使游人油然而生“别有一番滋味甜在心头”之感。  3.大沙头码头  这个曾起飞过革命的飞机、担当广州水运枢纽角色的地方,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广州滨水风情特色的旅游休闲胜地。大沙头游船码头是广州最大的珠江游码头。地处广州 市最大的滨水休闲广场――港湾广场,岸线长450米,拥有12个泊位,能同时停泊12艘珠江游游船, 2011年游客接待量超过100万人次,占广州市珠江游游客接待量的一半以上。  大沙头游船码头于广州市市中心,东邻东湖公园和二沙头省体育集训中心,西邻东堤桥、海珠桥,隔江与滨江大道相望,交通十分便利。大沙头客运站由解放初期的40多家私营船务行于1954年3月组成联营,1956年3月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合并而成。大沙头客运站曾经是是广州连接珠江流域沿岸各大、中、小城镇的水路客运始发点和终点。日最大通过量为4万人次以上,由于九十年代中后期水路客运受陆路客运飞速发展的影响,大沙头客运站逐渐取消了各条航线,转型为以珠江游为主的旅游码头,现在的大沙头客运站拥有现代、智能化的售票大厅、综合候船大楼、有250个小型车车位及30个大巴车车位的大型停车场、1层商业区、800米长的景观堤岸及3万平方米江畔生态公园等配套设施,是目前广州整体配套设施最完备的珠江游游客集散中心和最大的珠江游游船“母港”。  如今的大沙头游船码头位于珠江广州河段的黄金水域,东接海印大桥,西临江湾大桥,地处广州 市最大的滨水休闲广场――港湾广场,岸线长450米,拥有12个泊位,能同时停泊12艘珠江游游船, 2011年游客接待量超过100万人次,占广州市珠江游游客接待量的一半以上。码头拥有现代、智能的售 票大厅、综合候船大楼、有250个车位的大型停车场、1层商业区、800米长的景观堤岸及3万平方米江 畔生态公园等配套设施,是目前广州整体配套设施最完备的珠江游游客集散中心和最大的珠江游游船 "母港",码头在建工程完工后将是广州市集旅游、娱乐、购物、餐饮于一体的最具特色的全开放式的 滨江休闲胜地,堪称广州"外滩"。  4.海珠石  掏空后让游人进入观光,自古珠江宽达2公里,其北岸甚至宽敞至中山路,而无一石浮出水面,除被誉为“羊城三石”的海珠石、海印石、礁石岛外。其中海珠石现存于长堤海珠花园,政府即将把其四周泥土掏空,饰以玻璃壳,让游人走入地下观光,成为海珠石公园景观。  5.星海音乐厅  犹如江边欲飞的天鹅,坐落在珠江之畔风光旖旎的二沙岛,那檐角高翘、造型奇特的外观,富于现代感,犹如江边欲飞的一只天鹅,与蓝天碧水浑然一体,形成一道瑰丽的风景线。星海音乐厅设有1500座位的交响大厅为双曲抛物面钢筋混凝土壳体,室内不吊天花板,做到建筑空间与声学空间融为一体,是一座设备先进、功能完备、具有国际水平的音乐厅。  6.沙基惨案纪念碑  纪念穗港工人抗敌事迹是为了纪念在1925年6月23日香港罢工工人联合广州群众10万人,举行声势浩大抗英、日帝国主义在上海制造“五卅惨案”示威游行活动而遭惨杀的反帝事件。并于1926年6月在沙面西桥头东侧建立纪念碑,上刻“毋忘此日”四个大字以志世代铭记。新中国成立后,被定为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整顿、修葺、扩建成为一个沙基惨案纪念广场。  7.永安堂  侨领胡文虎上世纪所建,位于珠江的北岸,坐西向东,平面呈四方型,正侧面均五开间,首层后街以骑楼建筑形式跨建在人行道上。该堂建筑面积4251平方米,楼高5层,以上的5层为钟楼,四层均设钟,顶部设旗杆。永安堂亦是侨领胡文虎先生20世纪30年代在国内生产经销“虎标”万金油的主要场所。1994年胡文虎女儿胡仙女士将此捐献给广州市政府建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8.风景不夜宴  夏日周末的夜晚,沙面玫瑰园的露天临江座位。与亲密朋友相对而坐,沐浴着舒爽的江风,聆听着舒缓的乐曲,浅啜冰凉的饮料,时不时来一口海鲜烧烤。珠江两岸五彩灯光深深浅浅,明明灭灭,闪闪烁烁。不时有夜游珠江的游船驶过,扬起粼粼的水波。柔风轻拂脸庞,笑意在细语轻言中荡漾,都市的繁华喧嚣逐渐退去,成为若有若无的背景。8点钟到了,配合着音乐背景,白鹅潭灯光表演开始。珠江两岸夜空被一片炫目的华灯魅影所笼罩,激光、空中利剑、时空之门等或并列、或交织,华丽炫目,变幻万千。  借“哥德堡号”访问中国并完成其梦想之旅的机会,位于沙面公园内的玫瑰园举办了“狂饮任食BBQ欢乐节”,海鲜、蔬果、贝壳等八十多个品种,及多种红酒、生啤,每人98元就可以任意取用。据悉,欢乐节活动期间还举行丰富多彩的抽奖活动,食家将有机会获得“哥德堡号”精美纪念礼品或门票。  穿过沙面一栋栋富有欧陆风情的建筑,步入全线江景的沙面玫瑰园,面对羊城新八景之一的“鹅潭夜月”,欣赏着绚丽的灯光汇演,的确是另一番情调和享受。  豪华游轮,各具特色:  信息时报号:300客位三层游船,采用“水晶宫”式的透明设计使得该船具有很好的观光性。首层、二层均为通透的落地玻璃空调观光大厅,提供特色风味中式自助餐、特色表演及现场导游讲解服务。  花城明珠号:250客位三层豪华游船,整体以中式建筑设计风格为主,装饰具有浓厚的广州西关风情。提供西式自助餐,落地玻璃与配以中国古代传统艺术风格的“镂空图案”满清窗相间,“中西揉合”更显艺术美、传统美。  广东电台号:168客位双层游船,整个外观设计来源于太空理念, 720°的视觉享受,使游客无论在船上任何位置均可欣赏到星光月华。船头大厅的木棉花形天花板布局,金色格调的空间布局尽显豪华与高档。  珠水明珠号:250客位双层游船,外形设计灵感来自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游船的风格,简洁、流畅的线条成为珠江上一道亮丽的风景。  以上游船均可承办商务接待、年会庆典、婚礼寿宴、私人派对等活动。  9.广州塔  广州塔,建于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塔附近,距离珠江南岸125米,与海心沙岛及珠江新城隔江相望。是一座以观光旅游为主,具有广播电视发射、文化娱乐和城市窗口功能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为2010年在广州召开的第十六届亚洲运动会提供转播服务。该塔由广州建筑和上海建工集团负责施工,已于2009年9月竣工。广州电视观光塔整体高度达到600米,取代加拿大的CN电视塔成为世界第一高自立式电视塔,也成为广州的新地标。其中塔身主体450米(塔顶观光平台最高处454米),天线桅杆150米,总高度600米。广州塔已于2010年9月29日正式对外开放,10月1日起正式公开售票接待游客。  广州塔娱乐设施  蜘蛛侠栈道Spider Walk  沿着1028级凌空而出的云梯漫步白云之间,带给您蜘蛛人般漫步高空的神奇体验。分全透明镂空玻璃地板带来非同凡响的刺激感受,带给您蜘蛛人般漫步高空的神奇体验。(现位于广州塔内168m-334m处的蜘蛛侠栈道不包含在团购的门票内容当中,如需观光,请另买门票。开放时间为10:00-21:00)  摩天轮 Bubble Car  细品360度极致珠水美景,邀您一同见证摩天轮的浪漫都市童话。  速降座椅Mega Drop  于484米高空自由落体运动30米,带来终极疯狂玩乐体验,挑战您的心理极限!  望远镜  广州塔107、108层观光层安装了5台具有互动功能的新型望远镜,给游客带来实时的互动观景体验。游客可根据喜好,选择预设模式或实时模式,控制放大及缩小按键,通过望远镜屏幕观看广州城的美景。动态数据将于手触屏幕瞬间显示该地点相关信息,方便快捷。  广州塔交通指引  公交车:乘坐131A、204、旅游公交2线等车,到珠江帝景苑总站下。走约200米即到广州塔;  地铁:乘坐地铁三号线,到赤岗塔站下车,从A出口出来即到广州塔;  APM线:乘坐APM线(珠江新城自动输送系统)到赤岗塔站A出口出来即到广州塔;  自驾车:自行开车前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222号,有大型停车场,停车费20元/2小时;

6. 珠江游在哪个区

珠江夜游的时间表分为三个阶段,下午五点,下午七点以及下午九点,珠江夜游天字码头开放时间:全年 09:00-22:00 珠江夜游天字码头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北京南路与沿江路交汇处天字码头 珠江夜游天字码头团购价格:68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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